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令第52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菌(毒)种生物安全。现就购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即《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的一类、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必须指定两名正式职工专门负责菌(毒)种的购买、运输、携带等事宜;
(二)采购人员要将本人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受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寄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菌种保藏室备案;
(三)购买的菌(毒)种在单位入库后,须填写购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寄回。